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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正义照亮孩子心灵的最深处
时间:2021-10-2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河北检察  【字号: | |
  

“咚咚咚!”我抬起埋在卷宗里的头,顺着声音望向门口。一个小男生怯怯地站在门口,身后是一名衣着朴素的中年妇女。 

  “你就是李超吧?”昨天电话通知过李超,让他过来做讯问笔录。我猜想这个中学生模样的男孩,该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。 

  “嗯,就是,就是就是。”中年妇女把双手搭在男孩的肩膀上,推搡着走进屋里,满脸的不安:“真是给你们添麻烦了,我是他妈。” 

  我微微一笑:“他是未成年人,讯问时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,你坐吧。” 

  当时我从政法院校毕业不久,进入基层检察院工作刚满一年,是头一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。犯罪嫌疑人叫李超,刚满十四周岁,辍学在家,整日游荡在学校门口,动辄使用武力向过往的学生索取钱财。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保护,不轻易适用羁押强制措施,所以李超被取保候审。 

  履行完权利告知义务后,讯问开始。 

  “你什么时候出生的?”我直奔根本性问题发问。 

  “1997年4月13日。”男孩怯怯地回答。 

  侦查卷宗反映,李超在2011年2月至4月份期间,实施了五次抢劫,年龄刚好14周岁。 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;第二款规定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。李超实施犯罪行为的确切时间,决定他的实际年龄,实际年龄决定他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。审查卷宗材料,李超实施的前四起犯罪是未满十四周岁之前,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。第五起犯罪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,两名被害人在笔录中都是含糊的说四月中旬,“期中考试完的当天下午”。对李超的讯问笔录中提到这起抢劫的时间是四月二十号左右。确定此次犯罪的时间,直接关系到是否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。 

  “你最后一次实施抢劫是在什么时候?”我接着问道。 

  “四月中旬。”男孩随口回答。 

  “你仔细想想,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?”我追问他。 

  “好像是四月二十号吧,我记得是期中考试那天。” 

  “嗨,你这孩子,怎么记性这么差,跟你玩的王小二不是说学校四月十号期中考吗?”看到我这么认真地讯问最后一次作案的时间,李超的妈妈似乎意识到了什么,着急的盯着儿子。 

  “你不要说话,我在问他,让他自己想。”我制止了中年妇女。 

  李超马上改口道:“我记错了,学校是四月十号期中考试,我四月十号下午抢的钱”。 

  “你还小,还有大好的前途,应该去学校好好读书学习,不要随身携带刀具,更不能去殴打和抢劫他人。别人的钱是别人的,不劳而获的思想是最危险的,知道吗”? 

  他点点头,眼里是无尽的茫然。 

  “知道自己错了吗”?我加重了语气。 

  “知道了。”依然是胆怯的声音。 

  “大声点,保证自己以后再不犯错误了。”我带几分呵斥似的腔调。 

  “我保证以后再不抢钱了!”他低着头,亮出洪亮的嗓音。 

  从侦查卷宗里,我大致的了解李超的家庭情况。他父亲吸毒成瘾,对家庭缺乏责任感,靠他母亲一人打工养家,平日里根本顾不上管教李超。 

  做完讯问笔录,我把李超单独留下,心平气和地说:“你犯罪被关进去的话,你母亲怎么办,想过吗”? 

  男孩低头不语,嘴巴使劲抿着,纠结地拧搓着双手。 

  我轻轻拍拍他肩膀:“回去吧。一定要做一个对家庭负责的人。” 

  必须把李超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时间确定下来。我马上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,深入学校核实。学校证实,中考结束时间是4月15日。再次向被害人核实相符。4月15日下午,李超再次持刀抢劫两名被害人时,刚好是他满14周岁生日的第三天。李超应当对最后一次抢劫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。 

  我又联系了被抢劫的学生家长,这个家长是一名老师,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之后,非常开明地对李超的行为表示谅解,希望李超能够改过自新。开庭时,李超的父母都来到法庭,合议庭依法为李超指定辩护人。在法庭上,我作为公诉人,明确指出李超所具有各种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的量刑情节,建议合议庭对李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格内量刑,建议适用缓刑。 

  庭审结束后,我走到他面前怜悯地告诫李超:“别再让你母亲伤心了。” 

  “嗯。”他点头应承。…… 

  一年后的一天,科长把一沓卷宗搁在我的办公桌上。我突然惊愕了,卷皮上的犯罪嫌疑人一栏,赫然写着“李超”二字。那一瞬间,挫败感、伤心、难过五味杂陈的情绪如波涛般涌上心头。我快速地浏览了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》。这一次,李超用殴打和威胁的手段迫使一名小学生打开家门,入室抢劫钱财。 

  再一次见到李超,是在看守所里。 

  隔着铁网,他在那头一副漫不经心的样子。他面部的沉着冷静的表情与他的年龄极不匹配,让人可怕。 

  我怒不可遏,却又无奈的把卷宗朝桌子上一搁说:“你这样做,你的母亲怎么办?”当提到他母亲时,他的脸上闪过了一丝不自然,随后依然沉默,脸扭向别处。 

  开庭那天,李超的妈妈坐在辩护人旁边。见到儿子穿着囚服戴着手铐被押进来时,“哇”的一声哭了出来。李超坐到被告席上,若无其事的说:“妈,别这样,我挺好的”。 

  法庭调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情况,问及李超母亲的身份证号时,不停抽泣的她茫然的看着法官说:“我不记得”。 

  法官没好气地说:“怎么连自己的身份号也不知道?你是来参加诉讼的吗?”她止住哭泣,含泪求助地望向旁听席上李超的父亲:“我身份证号多少?孩子他爹。”李超父亲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冷笑着说:“你自己都不记得,我哪里会记得?”这一幕深深地刺痛了我的心。这种家庭,怎么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? 

  法庭上,我起身发表了公诉意见。我由衷地阐述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,属于他们的应该是五彩缤纷的花季。也感慨地指出,现在却有许多的花儿,因为得不到温暖的阳光、甘甜的雨露而过早的凋零。我还感触的提到教育,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。我大声疾呼,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,他们在社会中处于蒙昧弱势地位。未成年人心理脆弱,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害。人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,正与邪、真与假、善与恶、美与丑,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,影响着每一个人。人生观、世界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,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,教育的缺失,亲情的缺失都会把未成年人推向反面…… 

  法律可以维护看得见的正义。然而,如何让看得见的正义照亮每一个孩子心灵的最深处,我执着地在检察工作中探索。(作者系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) 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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